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 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 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 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 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五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