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