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四)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四)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四) 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三)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