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