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不得烧窑、烧荒; 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