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向导线抛掷物体;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