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