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