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