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评估与监督 第四十条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评估与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电力规划定期评估机制。规划实施2年后,国家能源局应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全国电力规划中期评估咨询,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省级电力规划中期评估咨询,分别形成《电力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报告》;5年规划结束后,形成《电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相应编制并发布《中期电力规划实施情况监管报告》和《五年期电力规划实施情况监管报告》,作为规划编制和滚动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