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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电力规划定期评估机制。规划实施2年后,国家能源局应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全国电力规划中期评估咨询,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省级电力规划中期评估咨询,分别… 第四十一条 电力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应对电力规划成功的经验进行总结,对暴露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四十二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能源主管部门可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探索建立规划审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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