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力规划主要包括全国电力规划(含区域电力规划,下同)和省级电力规划。全国电力规划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编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由国家能源局公开发布(保密内容除外)。省级电力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国家能源局衔接并达成一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开发布(保密内容除外)。全国电力规划指导省级电力规划,省级电力规划服从全国电力和能源规划及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电力规划应做到上下衔接,协调统一。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