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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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