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 (二) 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被引用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