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六章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电力监管费。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