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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电力监管费。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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