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请求。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