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投诉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