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投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