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投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间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