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予以支持;

投诉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予支持。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投诉请求决定的,本机构可以直接执行的,予以执行;本机构不能直接执行的,督促有关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