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举报信件、举报材料打印件、电话举报记录或者录音、举报来访接待记录、交办或者移送的举报材料进行登记、编号。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