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