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电力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