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