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公开电力监管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新闻发布会;

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其他方便获取信息的方式。

重大电力监管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