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公开电力监管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新闻发布会; 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其他方便获取信息的方式。 重大电力监管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