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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公开电力监管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公开电力监管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提供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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