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或范围:
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设备,以及作为基础支撑的通信设施及数据网络等,包括但不限于实现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控制、调度监控、变电站(换流站)监控、发电厂监控、新能源发电监控、分布式电源监控、储能电站监控、虚拟电厂监控、配电自动化、变电站集控、发电集中监视、发电机励磁和调速、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直流控制保护、负荷监控、计费控制等功能的系统,以及支撑以上功能的通信设施、数据网络及配套网管系统。
电力监控专用网络,是指承载电力监视和控制业务的专用广域数据网络、专用局域网络以及专用通信线路等,如调度数据网(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发电企业集中监视中心与电厂之间的专用数据网络、调度自动化和厂站自动化的专用局域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使用的专用通信通道等。
物理访问控制,是指电力监控系统所处的物理环境出入口安排专人值守或配置电子门禁系统,鉴别和控制人员进出。
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是指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需求专门设计、研发、制造的网络安全防护产品,如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