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电网企业根据经营主体的申请,设置关口电能计量点,作为交易结算计量点。

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电网企业应在与经营主体协商明确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后,依法确定相应的变(线)损,参与交易结算的关口计量点应在相关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发电单元需设置接入对应电网的关口计量点,参与市场的用户需设置接入对应电网的关口计量点,不同电网间需设置关口计量点。

若某发电单元未安装计量装置,上网电量可通过其他单元和出线侧计量装置的计量数据计算获得,且该计算数据满足结算要求,电量的计算方法应征求经营主体意见。

多个发电侧结算单元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时,结算单元电量分配方式应在市场规则或方案中予以明确。

依法依规设置新型经营主体关口电能计量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