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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四章 市场构成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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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市场构成与价格

第二节 价格机制

第三十一条 可根据电网结构和阻塞等情况,选择节点边际电价、分区边际电价和系统边际电价等机制。 第三十二条 经营主体具有报价权和参与定价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在现货市场中不申报价格。经营主体不能参与定价的情况有: 第三十三条 发电侧价格由电能量价格、辅助服务费用等构成。 第三十四条 直接参与交易的用户侧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价格、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第三十五条 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综合线损率等以政府核定水平为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遵循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通过在市场出清中考虑线路/断面安全约束等方式进行阻塞管理。采用分区电价或节点电价所产生的阻塞费用,可按规则分配给经营主体。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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