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公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电力质监机构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负责,其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不替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