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