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