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