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