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可以组成争议处理小组。 争议处理小组具体负责联系双方当事人,促进双方当事人意见交流,组织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论证会,提出协调意见和裁决意见以及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