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受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书面陈述和有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