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交易类型 第七条 电力市场中电能交易类型包括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第八条 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合同价格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竞争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 第九条 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现货交易所占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供需… 第十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所,通过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电能的协议。 第十一条 电能交易应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近期不开展电能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 条件成熟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开展输电权、辅助服务等交易。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