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 第六章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输电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开放输电网,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优质、经济、可靠和连续的输电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输电电价,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输电阻塞管理方法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市场交易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为规避输电阻塞产生的风险,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输电权交易。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