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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合约交易

第十三条 市场运营机构具体组织电能合约交易,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 购售电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市场运营机构安全校核予以确认,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由市场运营机构及时告知有关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优先与风能、地热等提供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企业签订合同,保证其发电量充分上网。 第十六条 市场运营机构按规定的原则对合约电量进行分解,其分解方法应对市场成员公开,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合约电量分解后因故需要修改的,市场运营机构要及时向合约方通报原因。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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