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2005年) 第七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电能交易双方签订的电能交易合同应当明确电能的计量点。电能计量点位于交易双方的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不能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电能计量点。法定或者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电力市场主体以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