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2005年) 第七章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电力市场主体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后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电力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校核电能计量装置,经校核,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该电能计量装置的产权… 第二十七条 电能交易双方签订的电能交易合同应当明确电能的计量点。电能计量点位于交易双方的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不能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电能计量点。法定或者约定… 第二十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相关的电能计量数据。 第二十九条 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合约交易结算、电能现货交易结算、电能期货交易结算、辅助服务结算以及补偿金、违约金结算。 第三十条 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规定的电费结算方式和期限结算电费。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