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五条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五条 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或者表彰;对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