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要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规定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电厂垮坝事故和火灾事故时,要立即向电监会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政府有… 第十九条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