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