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