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有关单位可予以表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纠正,或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处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