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施对电力可靠性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电力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