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电网经营、电力供应等电力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维修、技术改造及设备采购等工作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