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