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 第七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