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电力企业的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信息发布会;

简报、公告;

便于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